2月19日,记者从青海省医改办了解到,在巩固、完善和提升14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日前,全省其余56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此次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据了解,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由以前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从2013年起,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核定收支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还会对符合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对省上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救治、救灾、救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服务成本予以保障。
另外,县级公立医院将降低检查、检验类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并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
将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病组)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并推行事前救助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县级公立医院还会全面推行以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因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今后,空缺岗位补充人员由省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带动医院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集中力量办好1-2所规模化、标准化的县级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力争“十二五”末使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改革后,县级公立医院将全面推行无假日门诊和预约诊疗服务、控制抗菌类药物的使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实施医疗费用即时报结、开设便民门诊和急救绿色通道、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先住院、后结算”等便民惠民措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社会公信力。(王复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