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在乡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辽宁省将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部分在乡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价格临时补贴以货币形式,随各类对象的保障金(供养费、补助金)一同发放,全省统一从2011年4月份起开始发放,发放时限暂定6个月。
据了解,今年以来,物价上涨给辽宁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做好为城乡困难群众、在乡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此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乡优抚对象。补贴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优抚对象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20元。
据了解,从今年4月1日起,辽宁省将全面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迅速组织实施,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这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补贴资金于4月份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核定发放对象和补贴资金,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措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物价、统计等部门持续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把握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程度,适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在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综合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部分五保供养标准较低的市要依据当地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适当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稳定。(记者朱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