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出台的《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今后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同时,福建省级以上财政明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
根据《意见》,“十二五”期间,福建全省每个县(市、区)每年将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各设区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至50家市级示范社,此外每年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100家省级示范社,统一授牌并建立名录。各合作社将在金融信贷服务、承担建设项目优先权、农用地使用等多方面享有优惠政策。《意见》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市级以上示范社还将享受利率优惠及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