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6月29日电(记者苏晓洲)过去依靠群众评议或者职能部门调查开展的“低收入家庭”认定,难以严格把握尺度。长沙市政府28日在省会城市中率先颁布《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以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作为核心认定标准。照此标准,长沙市有约60万人生活在“低收入家庭”。
《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具体标准为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即:城市低收入标准,芙蓉区等5个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长沙县等周边4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4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芙蓉区等5个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20元、长沙县等周边4县(市)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60元。城乡低保家庭可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据悉,按照标准,长沙市低收入居民人数达60多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0%左右。民政部门表示,7月1日起,针对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先期启动,以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增加其他专项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长沙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由长沙市民政局监制,区、县(市)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