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中,我们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9周年纪念日。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统计工作从此步入有法可依、以法为治的发展轨道。29年来,伴随着统计事业的蒸蒸日上,统计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以《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部门和政府统计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统计法律知识日益普及,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统计法确立的原则、制度、规范得到有效执行,统计违法行为被有力遏制。总结29年来的统计法制建设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统计。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必由之路,是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统计事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描绘了新的时代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作出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二〇二〇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要求“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统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就必须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到统计工作中,努力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是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当前,统计事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统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统计部门要有效履职,促进“三个提高”,就必须把统计法律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构建覆盖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统一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有效调整各类统计关系,有力规范各类统计行为,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需要进一步执行好《统计法》。《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管理体制、调查管理、资料管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才能使得整个政府统计工作更加合法、有序、透明、高效;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才能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依法保持政府统计机构独立设立,推动统计科技进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才能使统计数据源清流洁。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需要进一步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统计工作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是积极营造尊法、守法、依法统计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下更大力气坚持不懈地予以抓好。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释疑解惑,维护好、实现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普法的针对性。要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拓展领域,完善机制,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艰辛成就伟业,奋斗铸就光荣。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依法统计新局面,是当前摆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一项长期的、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统计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定对法治的信心,认真学习统计法,真正敬畏统计法,严格遵守统计法,坚决执行统计法,切实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为推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