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吉林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2011年,吉林省实现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提升,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取得了显著成效,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了维护。
2011年,吉林省共筹集城乡低保资金41.84亿元,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了月人均267元和年人均1582元,补助水平分别达到了月人均228元和年人均1200元。筹集医疗救助资金6.3亿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39万人(次),直接救助52万人(次)。60个县(市、区)全部开展“一站式”服务,实现县及县以上定点医院吉林省覆盖。建立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发放补贴资金5400万元,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城乡低保对象生活的影响。
2012年,吉林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吉林省平均补助水平,将分别达到月人均243元和年人均1259元。同时,在按照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基础上,对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提高补助标准。对吉林省城乡低保对象减免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确保政策落实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