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风景区、公园免费向残疾人开放;盲人免费乘公交车、地铁;辽河污染防治实行更严格环保标准;不讲信用的中介组织,其业务会受到限制;企业必须为矿工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辽宁省制定出台的一部部地方性法规,给百姓带来更多实惠。
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坚持立、改、废并重,截至目前,全年共制定和修改了10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了17件地方性法规和5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数字,是可见的量化工作。数字背后,是省人大常委会努力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大局,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不懈努力。
在没有可借鉴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制规范;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制定了凌河保护区条例,修订了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代表法,对县乡两级人代会选举实施细则、罢免和补选各级人大代表程序的规定和代表法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为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在抓好新的立法项目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法规专项清理。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67件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逐一清理,对其中15件中的21条具体条文进行了处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升质量成为立法工作的首要目标。为此,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法规案审议制度,继续坚持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提前参与较大的市报批法规的调研论证,加强对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
同时,全程公布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人选召开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立法项目提案代表座谈会,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记者 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