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停止发放。
据了解,明年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5%以上,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月标准增加额不低于50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25%以上,原则上各地农村低保年标准增加额不低于48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同时,全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原则上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同样由市、县级政府确定。(记者 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