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河北省1996年7月制定的《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规定》提出,森林防火工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规定》对各级政府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近年来,河北省每年都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全面清理坟头、林边、地边、矿边和防火隔离带内可燃物,有效降低火灾发生几率,因此,《规定》首次提出各级政府应鼓励并支持转换、降解林区内可燃物载量。另外,《规定》加大了对野外火源的管控力度,规定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河北省森林防火期,期间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和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规定》提出,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实施扑火方案,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及时报告火灾扑救情况,调动扑火救灾人力、物资,做好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和宣传报道等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看守火场不少于24小时。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抚恤。(通讯员孙阁、张涛 记者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