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今冬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经陕西省政府同意,10月17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自今冬2011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陕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为减轻职工个人及低保家庭用热经济负担,本次供热价格调整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其中,陕西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与此同时,适当提高热力出厂价格。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