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出台《青海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救灾的资金等。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加速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办法》明确了青海省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省级补助项目、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
青海省财政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青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