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发〔2010〕59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北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2011年城乡低保标准方案,于12月22日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430元上调为480元。
二、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月人均210元上调为30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2010年7月1日各区县确定的标准执行。
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北京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27号)不再延续执行。
此次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江南平台入口
关于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指示精神,确保北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