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2万余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7000余名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此次提标,可使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残疾抚恤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2480元提高到2730元,较 2009年平均增幅约10%;城镇烈属每人每年定期抚恤金从2009年8712元提高到9498元,增幅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