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的低保人员走出“低保”救助,走向劳动自立,不仅是为了节省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把钱用到“必保”者的身上去,更重要的是,倡导“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让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尽其所能、自食其力,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美好生活,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
据《文汇报》1月4日报道,上海有关部门通过就业救助政策联动,多层面施以援手,近年来已使6万名低保人员走出了“低保”,走向了自立。上海的实践对于许多在处理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矛盾中颇感棘手的地方,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对失业、无业、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救助困难群体、社会关爱弱势成员的制度性安排,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发展成果的分享,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救助从来就是有限的,关爱也总会有个尺度。“应保必保”、“应保尽保”就是政府能够承受、公众能够接受的限度和尺度,而让具有劳动能力又不去劳动的人享受“低保”,甚至依赖救助过日子,就很难令人接受,促其走出“低保”走向自立,不仅必要,而且必需。
“低保”对象可按有无劳动能力分类,无劳动能力者已经没有就业的可能,属“应保必保”且“尽保”之列。而有劳动能力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就业、不愿就业者,则不在“必保”之列。北京市朝阳区最近一项调查显示,该区吃“低保”的人员中,近六成在劳动年龄以内,这部分人中又有六成是有劳动能力的。调查指出,有部分低保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证明自己无劳动能力,依赖政府发放低保救助金度日,已属“骗保”之列。尽管这项调查涵盖有限,结论也不足以证明全局,但其反映出的“有劳动能力者享受低保”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不劳动者不得食”是千年古训,也是今日社会共识。有劳动能力却接受救助,坐享他人劳动成果,是难堪的甚至是可耻的,这个道理连孩子都懂,为什么少数成年人却不以为然、不以为耻呢?这既与个人素质、主观意识有关,也有“低保”制度安排不尽合理或有缺陷的原因。因此需要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分类解决。
应该指出,能够劳动而不愿劳动的懒汉毕竟是极少数人,作假骗保者更属个别,大多数享受低保的困难者,只要能够就业还是愿意自食其力的。只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就业遇到了困难,需要政府、社会扶持一把,护送一程。
有些低保人员能够劳动但缺乏必要的技能,因而失业或就业困难,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施以培训,使之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实现再就业;有些低保人员能够劳动但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或年龄偏大,已无能力接受新技能培训,有关部门应该帮助其选择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使之尽其所能,自食其力;有些低保人员能够劳动但对就业岗位挑剔,甚或宁享低保不愿就业,有关部门应该在制度安排上逐步断其“后路”,“迫”其就业,至少应该要求其参加必要的公益性劳动,对社会有所贡献,并辅之以“救助渐退”的政策,使之不能坐享他人劳动成果;对于明确查实的骗保者,有关部门应该立即“撤保”,不仅要追还保费,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
让更多的低保人员走出“低保”救助,走向劳动自立,不仅是为了节省有限的社会救助资金,把钱用到“必保”者的身上去,更重要的是,倡导“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让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尽其所能、自食其力,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美好生活,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