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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平台入口 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谈新农村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6年10月11日   来源:经济日报农村版

江南平台入口 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 韩俊

化解三农矛盾 推进新农村建设

——访江南平台入口 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

    “用相机记录历史,用镜头见证变革”。由农业部办公厅、江南平台入口 新闻办网络局、共青团中央宣传部、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联合主办的“新农村新闻摄影大赛”,已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农业信息网、新浪网、搜狐网八大网站启动月余,得到社会热烈响应,同时收到许多来自群众有关新农村建设问题的问询。

    国庆前夕,记者就有关新农村建设的几个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采访了我国权威的农业问题专家,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江南平台入口 研究发展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

    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记者李艳菊:从学者到官员,您始终深切关注农民这一最大的弱势群体。您认为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三农领域存在那些深层次的矛盾,您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何见解?

    韩俊:当前“三农”领域存在的最突出的深层次的矛盾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城乡经济仍未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城乡结构失衡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严重不公平。国家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1978年为13.43%,1980年为12.20%;1989—1994年在9.2%—10.26%之间;1995—1999年,除1998年由于增发国债达到10.69%外,其余年份在8.23—8.82%之间;2000—2003年则从7.75%降至7.12%,2004年上升到8.28%。尽管对“三农”财政支持力度不小,但历史上欠帐太多,这几年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还帐的性质,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二是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甚至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外出农民这么大的一个群体,尽管他们中许多人已经在城市居住和工作了很多年,但仍然很难融入到城市中,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地位、就业、社会保障、享受公共服务等权利是不平等的。过去十几年时间里,农民工工资基本没有多大的提高。现在的各类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门槛太高,没有考虑进城农民工的需要,多数农民工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并没有考虑这部分的存在和需要。再如,在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和最终获得土地的城市新使用者之间不能进行直接交易。无论是土地被作为公共用途、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私人使用,都是如此。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十分不利,它造成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把深化农村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改革涉及领域更宽,利益关系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必须把改革放在新农村建设的突出位置,着眼于突破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重点突破,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总体的改革走向是在完善“少取”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多予”和“放活”的力度,具体的政策突破点主要集中在: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等五个方面。

    记者:乡村债务问题已成顽症,该如何破解请谈谈您的见解。

    韩俊:乡村债务量大面广,成因复杂,化解困难,已经成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这个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又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面对全国乡村数千亿的债务,化解的方式既不可能是靠中央和省级财政一揽子兜底解决;也不能完全由县乡财政自行解决。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分担责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是对于农村公益性事业和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债务,应该由县以上的财政出资逐步化解。二是凡是属于集体组织经营性债务的,应明确偿还责任。三是凡是属于确实无法偿还或因垫税等形成的呆坏账,应及时核实,锁定乡村债务,可采取停息挂账或协商削减的办法,留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做处理。

    要通过深化改革,规范乡镇政府经济行为,坚持实行村务公开,大力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和村账乡代管等制度,控制政府和部门经费支出的增长,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加快债务化解进程。同时,要改革干部考核体系,把化解债务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以避免“旧债未除,又添新债”。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明确要求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不得超越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不能借新农村建设乱向农民伸手,加重农民负担,也不能举债搞建设,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记者: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的新农村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和现在推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关联是什么?当前推行的新农村建设有那些问题需要注意?

    韩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党的文件中曾多次使用这个提法。现在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在哪里?这是需要在理论上澄清的一个重要问题。我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农村建设有新的背景。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提出的课题。二是新农村建设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全面的目标。五中全会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综合概念,是一个涵盖整个农村深化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的宏伟目标。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新就新在它勾画了未来农村发展的宏伟目标,包含了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十六大第一次正式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强调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以及随后连续多次重申的“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一以贯之,是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具体体现。不能把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的现行政策割裂开来,更不是脱离现行政策另搞一套。推进新农村建设,就是要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把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

    在政策制定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国家财政资源要更多向农村倾斜,国家基本建设的重点应该更多转向农村,而且所支持的项目应该真正让农民受益。第二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应该更多留给农民。现在农村最尖锐的矛盾主要与土地问题有关,60%的农民上访是因为土地问题。土地问题集中体现在大量征地造成农民失地,可以说它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中不容回避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已不是局部问题,而是普遍问题,全局问题。第三是把农村的资金更多留在农村。农村资金应该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第四是应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能够更多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利润。以上四件大事,即财政的钱要更多往农村投,土地增值收益更多让农民分享,信贷资金更多留在农村,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利润更多让农民享受,核心是多予、放活的问题。这几篇文章做好了,一定会为农村发展提供很大的动力。

    记者:您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得到各方认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不断拉大城乡差距、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您认为今后该如何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比如农村教育、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韩俊:当前农民最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是:教育、医疗、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等。概括起来说,农民的愿望就是“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发愁,交通不闭塞,困难有救助,养老有保障”。需要优先解决好以下问题:

    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央已经明确,“十一五”的头两年就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这是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强调实行免费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重视不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稳定投入机制,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全国范围内编织一张保障义务教育最基本投入需求的安全网。

    是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看病难、医疗费用高、医疗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大病户的医疗负担。大多数大病医疗费的补偿比例在20%到60%之间,这样的补偿比例意味着病人自付费比例依然很高,依然会为病人带来沉重的负担,保障水平还很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例如在注重大病医疗保障的同时,应该考虑满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强调改善县乡卫生条件的同时,应该考虑对村级诊所和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和支持。

    是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农村道路、水利、能源等中小型基础设施过去主要依赖农民的集资和投工投劳。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多数地区还难以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今后要把国家基本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特别是大幅度增加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的农村中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是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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