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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9年03月30日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9〕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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