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件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按照“平安计划”提出的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的工作目标,以实施“平安计划”为契机,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强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础管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在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方面,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在注册地参保,也可以在经营地参保,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已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向注册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人员名单及缴费情况。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要在生产经营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将建立联查机制,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三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针对农民工特点,作出了更加灵活方便的规定,即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等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两种支付方式供农民工选择,方便农民工工伤人员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劳动保障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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