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引导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商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法》的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律辅导计划、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广大农民工及时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各地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探索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异地协作,降低办案成本,方便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司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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