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天津市户籍,符合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贷款。此举为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贷款期限、利率、贴息、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需要发展资金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1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3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可申请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天津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