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的要求,对现行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将不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和高档手表纳入征税范围;将消耗资源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以及汽油柴油之外的其他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对现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结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对乘用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至20%的六档税率。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的一次最大规模调整。(税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