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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ruorou.com   2006年07月27日   来源: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三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

    第六条 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抗旱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第七条 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十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铁道部提供)

    第五章“防洪与抢险”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的汛情规律,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根据汛情变化,必要时适当延长防洪值班期。

    汛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密切同地方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联系,及时准确地向防洪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水情预报和风暴潮预报。通信设施、交通工具必须服从防洪工作需要,优先为防洪抢险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了确保汛期行车安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当遇有大风、连续降雨、大到暴雨时,运输、机务、工务、电务等主要行车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安全关。各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制订相应的具体执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执行对线、桥病害处所的检查、监视及看守制度。设有巡守工的桥梁,要定时观测记录水位和浅基墩台冲刷的情况,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工区、领工区应执行冒雨检查制度。汛期内,各工区应有一定的人员留宿,以便夜间冒雨检查和参加抢险。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要的备品。在业余时间及假日出动检查者,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汛期工务段及有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第三十七条 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有关防洪指挥部应有领导值班,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检查、看守,保证行车安全。一旦发生水害,要由领导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力抢修,迅速抢通。

    第三十八条 遇有影响行车和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时,有关单位应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抢险情况和预计抢通时间分别逐级上报,报铁道部时间:

    (一)正线——在2小时以内;其中京广、京沪、陇海、京九、浙赣线和京哈通道在1小时以内。

    (二)站线在4小时以内。

    (三)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部防洪指挥部汇报一次。

    抢险所需材料、劳力和机具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

    第三十九条 一般小水害,短时间可以抢通者,应由水害发生单位就近组织抢修。

    遇有较大水害,抢修比较困难,短时间不易抢通者,由铁路局组织抢修。

    水害严重或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者,由铁道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并召集有关施工、设计单位参加联合抢修。设计单位必须携带有关勘测、设计资料参加抢修和制定复旧方案。

    在水害抢修中,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工程、设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当地军民或厂矿企业支援。

    铁道部和铁路局根据水害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水害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行动由铁路防洪应急预案规定。

    第四十条 抢修方案既要考虑“先通后固”,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第四十一条 防洪抢险期间,公安部门应按照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抢险物资被盗和对铁路设施的破坏活动,维持抢险现场秩序。

    第四十二条 铁路桥涵等排水设施是确保铁路安全的重要设备,未经铁路防洪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障阻水或排放超过设计标准的流量。

    第四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而要破路排洪时,必须报经铁道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影响较大时,须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必要时报江南平台入口 批准,方可实施。(铁道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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