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成立3年来,积极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建立。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将于2007年底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这是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29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透露的。
黄淑和透露,目前中央和省属的绝大多数国有重点企业,都进一步加强了重大决策前以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立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工作时限,建立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黄淑和说,中央和省属的绝大多数国有重点企业当前工作重点已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实现了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上海、湖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不能讨论;湖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把关的合同,总经理不能签字。河北、辽宁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问题,不能报送省国资委审批;江西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点项目、重要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和涉外事宜,都要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会签。(记者赵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