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
(一)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外贸出口。认真研究如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个体、私营出口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强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业务宣传,提高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的能力。主动开展针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需求调查,满足其特定要求。
(二)积极研究有效措施,帮助个体、私营出口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组织专门力量,开发“信用保险加融资担保”的组合产品,同时,探索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有关扶持资金、融资担保资金、信贷支持措施组合运用的新模式。各分支机构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落实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和出口扶持政策,发挥协同作用,为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我们的贡献。
(三)积极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针对个体私营出口企业的特点,加快“中小企业保单”及相应简易承保模式的研究和开发,降低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简化流程,减少成本;同时,要研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科技含量的个体、私营企业的特殊支持措施。(保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