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1月22日电(记者姚湜)记者从吉林省政府了解到,《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开始施行,规定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6个领域内的43种行为将受到行政问责,其中包括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未解决。
据了解,《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行政问责的范围、责任划分、种类和使用及问责程序,也包括不服问责的申诉等,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6个领域的43种具体行为,包括: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未解决,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执法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进行行政赔偿而不赔偿、逾期赔偿或者依法不应当赔偿而给予赔偿等。
《办法》规定,针对43种具体行为,公民、社会组织、行政首长、上级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司法机关等都可以要求问责,行政检查机关或其责成的任免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后,由相应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种类包括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行政问责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