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接受完培训的33名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联络员将走向京、津、沪、冀、鲁、苏6省(市)的工作岗位。这表明国家林业局6省(市)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联络员制度正式启动,对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协作,充实6省(市)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力量,探索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联络员的具体职责包括:参加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及在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出台的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报告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本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和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的行政行为等情况;报送资源监督办需要的其他有关情况。
国家林业局对6省(市)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开始于2005年。为进一步做好工作,针对6省(市)范围广、监督力量薄弱等特点,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决定实施6省(市)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7月24日,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来自6省(市)重点监督区域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联络员颁发了聘书,并对联络员进行了为期4天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