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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出台奖补政策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2019-07-07 09:37 来源: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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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2019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10个省份,对省级财政引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

一、开展试点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新疆的林果、陕西的苹果、海南的橡胶、山东的设施蔬菜等。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投保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超过200个,保险机构开发的各类保险产品超过800个,部分省份还出台了省级财政对市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为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地方优势特色险种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规模与大宗农产品相比仍然偏小,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难以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亟需中央层面出台政策给予支持。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内专家等,纷纷反映农户诉求,呼吁出台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要求,财政部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题研讨、深入基层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二、开展以奖代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中央财政出台奖补政策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江南平台入口 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促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由2007年的种植业5个扩大到种养林3大类共16个品种,如水稻、小麦、糖料作物、油料作物、育肥猪等,基本涵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其中,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覆盖面接近70%。但对于数量相对更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如肉牛羊、杂粮豆、瓜果、蔬菜、茶叶、药材等,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出台奖补政策可以在地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品种纳入补贴范围,形成“大宗农产品+地方优势特色品种”的完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满足不同种植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与美国等农业保险强国相比,我国农业保险体现出“低起点、广覆盖”的特点,目前保障水平以物化成本为主。从未来发展看,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高级阶段。《通知》将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纳入奖补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地方开展相关试点,积累经验,为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奠定基础。同时,《通知》要求地方财政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动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要求承办保险机构在承办县级区域,最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等。这些均是立足长远,加强农业保险机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对更好促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地方优势特色产品适应当地自然地理特点,经济价值更高,在促进农民增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通知》对中西部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最大力度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同时,立足贫困地区特殊情况,《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体现区域差异,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原则上,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水平较高,接近农户种植或养殖收入,有的直接开展收入保险,这对增强农户风险应对能力,防止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展试点的主要内容

按照“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脱贫攻坚,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中央财政出台奖补政策,在给予保费“补贴”的同时,充分体现“奖励”的特点,要求地方财政具备一定工作基础,承担主要保费补贴责任,并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以落实好党和政府支持的惠农政策。《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险标的。由试点地区自主确定,但不超过两种。对已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如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也将给予奖补政策支持。

(二)补贴比例。按照“突出地方主责”的要求,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低于目前的大宗农产品,其中,对中西部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

(三)配套措施。为加强监管,要求承办保险机构在承办县级区域,最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财政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罚。同时,地方财政应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实施细则,并做好与其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衔接。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切实把党和政府支持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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