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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提升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2019-05-15 09:53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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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离不开严格执法。但因种种原因,以往有一些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能受到刑事制裁,而是止于行政处罚。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通过推进“两法衔接”破解安全生产领域“以罚代刑”局面,有效提升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办法》明确了19种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和一个兜底条款,分别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嫌妨碍公务罪;涉嫌失火罪;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办法》明确了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直接责任。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主要责任。

行政执法信息的封闭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点,《办法》在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匹配、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方面作出专门要求。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办法》已于5月13日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为强化监督,按照《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付玉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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