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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

2019-04-23 08:45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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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
——我区低保兜底保障新政解读 

■将因病因老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理能力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对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社会保障兜底扶贫作为基本防线,加大重点人群救助力度,用社会保障兜住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的基本生活。

德保县燕峒乡兴旺村陇果屯建档立卡极度贫困户李某,一家4口中仅有1个劳动力,户主患胰腺肿瘤,长子智力残疾一级,次子外出务工,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种桑养蚕。2018年7月,当地民政部门在给该户发放农村低保金生活保障和改善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其报销民政医疗救助金,大大减轻了家庭负担。

2016年以来,我区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了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一些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虽然超出了当地低保标准,由于患重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超出了家庭承受能力,家庭负担较重,收不抵支或收支相抵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实际生活比较困难;有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难以通过自身能力或产业帮扶脱贫。

为切实履行“低保兜底保障一批”的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近日会同财政厅、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将因病因老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理能力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该政策与以往政策不同之处在于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整户纳入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重病患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年龄超过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6个认定标准)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依申请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比如家住西林县马蚌镇武定村武定屯的何某,精神二级残疾,新政策出台,其享受低保救助后,家庭生活条件有所好转。

该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用低保政策兜底脱贫攻坚,对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同时,该政策新颖之处还在于建立了容错机制。防止“漏保”“错保”现象,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大大激发基层干部敢干善成的积极性。(解读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局长 潘志武 记者 韦继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黄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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