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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2018-10-28 11:23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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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等问题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2015年以来新建小区(含在建小区)设施功能不全,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不配套、不到位、不移交、不落实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健全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制定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强化监督管理,构筑起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配置标准。各地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文化活动室(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健身、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菜市场作为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义务教育学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也可由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步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WiFi全覆盖并免费开放。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需求,合理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强化规划对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引导和管控。合理规划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各地要按照《河北省“五级两规一导则”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制定专项规划,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等设施内容,按照15分钟、10分钟、5分钟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落实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要求,在城市更新改造、新建小区建设过程中,各地出具的规划条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对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对人口规模低于1000人的新建小区,应优先保障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需设施,其他公建设施可结合地块及其周边条件统筹考虑,满足居民使用需要。对使用性质相近、可互相促进的相关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在保证建筑规模和满足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宜集中布置。

严格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实施过程监管。各地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或审批,并及时将审查意见、审批文件反馈方案审定机关。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国家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精简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间。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

规范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管理。把好竣工验收关,各地要制定工作规则,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把好项目移交关,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接收单位。把好使用管理关,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护,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闲置,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记者 杨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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