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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十一”施行

2018-09-07 08:45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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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十一”施行
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

记者从9月5日召开的全省公证改革发展推进会上获悉,省司法厅编制印发了《安徽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试行)》,对174项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其主要证明材料形式、来源进行了明确,以避免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让群众明明白白办证。此项制度于10月1日起施行。

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是深入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的重要举措。此项制度秉承“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要求任何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不得随意将公证机构的核查义务转嫁给当事人;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认为确需当事人提供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努力化解群众公证服务需求与公证程序规定之间的矛盾,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得简单拒绝受理,应由承办公证员根据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确定间接证明材料指引和取得途径,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做好耐心解释。

省司法厅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公证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全面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推动公证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户口档案、婚姻、收养、不动产等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都要实现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强化监督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且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李晓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边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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