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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2018-06-03 09:47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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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湖泊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内容

6月1日,《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明确将湖泊保护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内容。该条例的实施健全了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重大举措。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存在的非法围垦、填湖造地、侵占湖泊水域、乱排乱放污染湖泊水质及湖泊管理单位不清、责任不明,导致湖泊保护不力,出现湖泊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等共性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作出普遍性规定。

《条例》对湖泊内涵进行了延伸,将部分水库纳入保护对象。秉持应保尽保、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指导思想,防止在湖泊立法中出现保护对象指向不明、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条例》通过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方式明确湖泊保护对象,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人工湖泊列入湖泊保护名录。同时,设定“一湖一档”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湖泊普查,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湖泊调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完善公众参与湖泊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条例》坚持开门治水、全民护湖,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约定湖泊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治理与保护,鼓励社会公众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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