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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新规出台

2018-02-07 11:38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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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省总工会发布《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作出明确规定,首次将婚丧嫁娶退休等纳入慰问范围,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实施细则》强调,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不得与单位行政部门重复慰问。

除了年节福利,《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也可用于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可对优秀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10%。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了“八不准”: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记者 李婷 通讯员 谢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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