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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

2017-09-28 10:36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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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和措施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着力破解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优化环境、激发活力,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商交往、加强执纪监督和制度保障三个方面制定措施,着力净化政治生态,建立公正公平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进我省跨越发展。

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意见》提出,扫除政策、体制、操作层面的各种障碍,打通抓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获得感。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软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在规范政商交往方面,《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政务服务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严禁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证券、私募基金;严禁允许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严禁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领薪、由企业代缴医保社保等行为。同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严禁给予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以赌博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违规安排离职辞职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以不正当渠道或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行为。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规定,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小型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30亿元,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依法取消民间投资限制,大力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还对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降低民营企业成本、深入开展创业创新活动、鼓励民营企业上水平上台阶、培养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等方面加大改革扶持力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从健全法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加强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履约行为、清偿政府欠款、强化依法治企、鼓励行业自律、严肃追究责任等十个方面制定措施,着力解决部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消极执法、执法不公、践诺守信意识差,以及企业守法诚信的自觉性不强、违法经营等问题,进一步改善和营造民营经济发展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记者 陈晓波 张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吕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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