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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2017-07-24 17:42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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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7〕12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有关要求,在国家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将我省制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省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废止文件详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要求,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我省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抵押手续费全部取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

三、本通知自国家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依据上述废止文件继续收费。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执收单位擅自按废止文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7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9号)

2.《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4〕2号)

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

4.《吉林省卫生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儿童入托(入园)体检、保健人员体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10〕23号)

5.《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正式下发〈吉林省环境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7号)

6.《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29号)

7.《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使用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10号)

8.《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砂石资源管理问题的批复》(吉财非税〔2010〕733号)

9.《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水渔字〔1993〕50号)

10.《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参茸类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收联〔2010〕40号)

11.《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吉林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实施细则》、《吉林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暂行收费标准》、《吉林省各项卫生监督监测频次的规定》的通知》(吉卫防发〔1989〕43号)

12.《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收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吉农(种)联字〔1994〕第301号)

1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聚乳酸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2015〕24号)

1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277号)

15.《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5〕19号)

16.《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797号)

17.《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43号)

18.《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12〕25号)

19.《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27号)

20.《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8〕5号)

21.《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经营质量认证费(GSP)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148号)

22.《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临床医用生化分析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3〕5号)

2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尿液分析仪等八个品种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3〕16号)

2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临床医学生化分析仪、医用器械生产企业洁净环境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1310号)

25.《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10〕38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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