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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2017-07-10 09:04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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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超过24%。全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缴存比例:

最低不低于16%

最高不超过24%

根据征求意见稿,可以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且具有缴存所在地户籍或居住在缴存所在地,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个人自愿缴存者怎么办理缴存公积金?自治区住建厅有关人士称,个人自愿缴存者将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超过24%。

以一个户籍在南宁的个人自愿缴存者为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缴存基数不低于广西规定的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6%。目前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也就是说,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224元,最高缴存金额为336元。

提取

符合条件可提取

缴存满两年后可销户

据介绍,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可以选择自愿销户。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才能办理销户提取。如果自愿缴存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计息补贴。自愿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有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这项规定,个人自愿缴存的公积金提取范围要与在职职工的类似,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根据现行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等情形,都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利好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连续3个月停缴封账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自愿缴存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拟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个人自愿缴存者账户将自动封存。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账户才启封,且连续缴存时间要从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由于个人独立缴纳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自愿缴存者在完成缴存、贷款手续后停止公积金缴存现象。该如何规避?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如果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按约定继续缴存公积金,或者虚构理由办理转移合并或停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  (记者/徐庆成)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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