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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

2017-05-25 15:42 来源: 海洋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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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管理规定》,今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组织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开展南极考察活动之前依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其附件一规定的国际法律义务,缔约国在南极开展活动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近年来,随着南极活动日趋多样化,参与南极考察活动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多,人员构成也更加复杂化,组织与考察活动的方式更加社会化,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南极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交南极考察活动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查结果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南极考察活动申请的重要依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南极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环境影响评估表的结论,如活动可能对南极环境及相关生态系统产生相当于或大于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应当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报告书根据申请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对南极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在南极建设、改造考察站、机场和码头等大型人工建造物以及开展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大于轻微或短暂影响活动的,应当提交全面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对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应当编制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制度。依据《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南极派遣南极考察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对经过批准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及其对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内容说明开展活动、认真采取预防和减缓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或是实际开展的活动对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严重超出环境影响评估结论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对于情节严重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南极考察活动。(记者 赵 婧)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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