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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力促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2017-05-15 10:44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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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力促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云南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意见》提出,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前置审批事项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和“先照后证”程序办理工商注册。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并按照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云南将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支持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纳入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还将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创业场所及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创业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孵化机制,多渠道为创业者争取资金支持。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的政府出资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并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记者 杨抒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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