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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典型带动 加快湿地保护修复迈上快车道

2017-02-28 11:23 来源: 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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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带动 加快湿地保护修复迈上快车道
——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座谈会典型发言集萃

广东 完善保护体系强化生态功能

广东濒临南海,珠江三角洲水网纵横,境内包含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五大湿地类21个湿地型,湿地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广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出台《广东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广东省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规划》,明确“全省2630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的管控目标,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有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94处、湿地公园190个,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加快建设湿地保护区,突出自然湿地保护。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最积极、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广东各地结合实施省人大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的议案,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为抢救性保护的关键举措,在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区域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让更多的自然湿地纳入保护管理的范围。目前,广东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94个,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11个,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44.6%。通过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抢救性地保护了省内绝大部分的重点湿地资源。

推动湿地公园建设,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通过实施“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湿地公园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广东湿地受人为干扰强度高,湿地生态系统较为破碎的问题。一是加大建设力度。2004年,广东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肇庆星湖省级湿地公园,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把湿地公园建设列为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重点建设内容,出台《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规划到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建成湿地公园155个以上。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广东各级政府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林业主管部门对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共同参与,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三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出台规划和政策指引,突出基础设施建设硬性指标,高标准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东莞市全面引导“两高一低”企业退出水网区,佛山市突出粤韵渔耕文化特色,深圳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生态保护组织参与的模式,江门市突出水网地区人文文化及生态文化内涵。通过大力推进湿地公园建设,既满足公众需求,又实现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

打造城乡小型湿地,全面完善保护体系。广东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目标要求,切实推进城乡小型湿地建设。珠三角地区强化河涌水污染治理,协同控制污染源,系统建设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与村级排污设施相配套的乡村小型湿地,实现水网地区小型湿地与小涌连通、小涌与小河连通、小河与大河连通,破碎化水网重新连接,构建起珠三角水网大循环体系,目前,全省已建此类乡村小型湿地1000个。

黑龙江 重立法护航大美龙江

严格依法保护湿地,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黑龙江省是全国率先出台并及时修改、重新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的省份,为全省556万公顷湿地织就了一张保护网。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26处、省级61处;湿地公园72处,其中国家级52处、省级20处;有扎龙、三江、洪河、兴凯湖、珍宝岛、南瓮河、七星河、东方红国际重要湿地8处,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早在1998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全面停止开垦湿地。2003年,《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牵头组织省湿地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条例》专项执法检查和湿地视察工作。通过严格依法保护,有力地推进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为顺应新形势,2014年9月,黑龙江正式启动《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对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0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明晰不动产权属的湿地登记、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体制机制、规范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等多种方式手段,依法全面加强湿地保护。

湿地名录是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依据。根据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含有湿地的应当标明湿地类型、面积、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因此,湿地名录也是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明确湿地的依据。近年来,黑龙江湿地名录管理更加科学有效。以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为数据基础,黑龙江建立了湿地名录,并于2015年结合泥炭沼泽碳库调查,对湿地调查数据进一步修正确认。2016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湿地名录》,涉及全省湿地斑块20448个,总面积556万公顷。湿地名录发布后,要求相关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也将设立保护标志,落实管护责任人,尤其对没有建立保护形式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库塘湿地和沼泽湿地要加强人员、资金的投入和机构建设,同时依据名录对湿地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湿地名录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将适时更新名录并报省政府备案。

江苏 推进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约束力

江苏湿地资源极为丰富,但全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受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江苏依照《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把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强化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力推动了湿地保护事业发展。

以湿地保有量考核为手段,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江苏湿地总量大,约占全省国土面积25%,为施行全面保护,遏制面积减少趋势,2015年江苏省委、省政府明确了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的目标,并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2016年,省林业局将湿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列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2017年1月1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要求实施湿地名录和分级管理制度,施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规定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等要求,为维持全省湿地保有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自然湿地保护率考核为抓手,构建自然湿地保护体系。2011年,自然湿地保护率开始列入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社会发展指标。各地积极行动,通过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对自然湿地资源实施抢救性保护。目前,全省有国际重要湿地2处、国家重要湿地5处,建立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27处、省级及以上湿地公园59处、湿地保护小区273处,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6.2%。

以湿地生态恢复考核为重点,促进退化湿地修复治理。江苏湿地受人为干扰历史长、强度高,全省通过实施重点工程,对退化湿地进行生态修复。2011年起,江苏每年将湿地恢复面积列入省委、省政府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明确各地湿地恢复目标任务;省林业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湖泊治理专项行动,累计清除非法圈圩或退渔还湖约1.3万公顷。6年来,全省实施退化湿地修复工程110余项,投入资金约30亿元,修复湿地约4.3万公顷。

以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补助为契机,提高地方湿地保护积极性。2013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被列入生态红线。每年省政府组织由各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考核检查组对各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情况开展综合考察评估,根据各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理成效确定生态补偿额度,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评估,强化了地方政府生态保护的主体责任。生态补偿进一步提升了基层保护积极性,使纳入红线的湿地保护稳定有效可持续。

湖北 “五抓”修复开创保护新局面

强化“五抓”举措,加大修复力度,近年来湖北省取得了湿地面积增加、湿地功能提升、湿地环境状况改善的良好局面。目前,全省新增湿地面积7100公顷、修复面积1.7万公顷。

加强领导抓修复。近年来,湖北几任省委书记召开洪湖、梁子湖、大九湖湿地保护现场会,统筹协调修复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湿地修复的开展。今年2月,全省推行省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省长任总河湖长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切实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为推动修复工作,湖北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规范指导湿地修复。同时,建立管理机构常抓湿地修复,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44个。

强化责任抓修复。一是深化改革,形成湿地修复政绩导向。2016年,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两项改革试点在湖北省全面铺开。二是强化考核,落实湿地修复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把湿地保有量、保护率、保护修复面积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生态立省和三农、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创建考核内容。三是严格问责,倒逼湿地修复责任落实。建立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问责机制,2016年因生态保护履责不力约谈700人,追责问责306人。

突出重点抓修复。一是开展重大行动,2016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取缔关闭排污企业127家,拆除围网、围栏、网箱养殖面积5.2万公顷,处罚金额1929万元。二是突出重点内容,黄冈市龙感湖改旱地种植为稻谷生态种植,修复水鸟栖息地,2016年龙感湖一次性发现小天鹅6000多只。

实施“三退”抓修复。一是顺应自然实施退垸还湿。2016年湖北遭受洪涝灾害,省委常委会果断决定将鄂州市牛山湖100平方公里的分洪区域实施退垸还湿,同时,各地对洪灾中溃口的215个圩垸实施永久性还湖工程,还湿面积达527平方公里。二是科学规划推进退耕还湿。编制出台《湖北省“十三五”退耕还湿实施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退耕还湿6.58万公顷。三是全面拆围开展退渔还湿。湖北出重拳取缔围栏、围网、网箱养殖,强力推行退渔还湿,同时在长江实行季节性禁渔活动,推进长江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科技支撑抓修复。为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科技能力和水平,湖北省林业厅成立了由43名专家组成的湿地专家委员会,2016年,全省36处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实行了专家合作与联系制度。同时,通过建立服务制度,调动全省湿地专业人士投身湿地保护的积极性与热情,科技服务湿地的氛围已经形成。

云南 政策引导建立长效机制

湿地是云南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珍贵的自然资源,发挥着“水塔”“碳库”和“基因库”功能。为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保障川滇生态安全屏障,云南将湿地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指数,通过政策引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助推湿地保护。

推动湿地作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要指标。2013年,云南在组织完成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省林业厅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将原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的水域指标调整为湿地,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湿地保护奠定了基础。

建立湿地生态功能指数指标体系。积极组织专家完成指标内容的筛选和论证,建立了湿地生态功能指数指标体系。从多个层面对湿地生态进行综合评价,避免了单独考虑水域面积测算带来的局限,体现了对生态脆弱地区、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转移支付政策的公平性,科学、公平地将转移支付安排到因保护自然湿地而失去开发机会的区域,发挥政府正向引导作用。

确保数据来源准确并具代表性。指标内自然湿地总面积系数,以实际调查的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面积为依据,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并进行赋分。湿地生态重要性(典型性、脆弱性、类型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和水质状况等内容,采用专家赋权法赋分,赋分依据分别来源于林业部门的湿地资源专项调查,国土部门提供的喀斯特地质分布区、高海拔地区数据,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的水质数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水生生物相关数据。

建立湿地资源变化年度核查制度。为做好湿地资源数据的动态管理,从2014年开始,云南以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公布数据为基准,每年通过各地自查、省级卫星影像数据判读和比对、现地核实3个步骤,开展湿地资源变化年度核查,数据作为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测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湿地生态监测制度。为湿地资源有效监管提供支撑,云南编制印发了《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规划》,将逐步构建由12个监测站、20处监测点构成的湿地生态监测网络,建立监测合作机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目前已启动5处湿地监测站监测工作。

建立湿地认定制度。目前,云南省政府批准两批共15处省级重要湿地,启动了一般湿地的认定工作。通过湿地认定为湿地分级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湿地执法和管理评估等工作奠定基础。

青海 创新实施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湿地面积814.36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位居全国第一。全省80%的湿地位于3000米以上高海拔地区,湿地资源具有高、大、美等特点。为了保护好高原湿地,青海着眼于农牧民生产生活生态良性循环转变,在湿地保护体制机制上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一支“牧民为主、专兼结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湿地生态管护员队伍。

突出生态保护重点,确定湿地管护范围。青海把确定湿地管护范围作为开展湿地生态管护制度的关键,选择江南平台入口 确定的第一个“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开展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试点。试验区有三江源、可可西里和隆宝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10处国家湿地公园,湿地面积416.52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51%。目前,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内湖泊、河流及人工湿地管护面积达192.7万公顷。

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并重,助力脱贫攻坚。为了确保湿地生态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青海要求湿地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熟悉村情、湿地情况,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农牧民参与湿地管护工作。结合青海贫困地区面积大、贫困人口多的实际,在湿地管护员选聘中坚持贫困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原则,通过湿地管护岗位助力农牧民脱贫。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科学设置管护岗位。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共设置湿地管护岗位963个,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湿地管护员管护工资全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针对低海拔、东部地区湿地管护难度大等因素,增加了湿地管护岗位,并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岗位数量作了适当倾斜。

界定湿地管护职责,开展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管护员积极性,提升管护成效,青海要求湿地生态管护员持证上岗,并承担巡护、协助执法、监测调查、宣传等10项管护职责。在湿地管护员聘任上,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后,实行一年一聘制。在湿地管护岗位工资发放上,采取“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70%基础工资、30%绩效工资的比例发放。基础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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