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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2月1日起施行星级等级收费

2017-01-14 10:15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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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住宅物业服务2月1日起施行星级等级收费
物业服务费之外,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卫生费、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公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住宅物业服务原则上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共5个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所有5个级别星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和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保障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等进行评定。

同时,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根据《办法》,住宅物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以及办公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不得计入物业费用之列。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之外,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卫生费、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公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此外,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或者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记者 邢曼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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