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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2017-01-04 10:09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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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江西省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信息;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对及处置等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核与辐射安全信息;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保护督办情况等20个方面的政府环境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全省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为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公开,并予以处罚。(张玉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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