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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6-12-23 14:33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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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青海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省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责任,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信访工作短板,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全力打造“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和“亲民信访”,推动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地落实,不断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省级党政机关至少每半年、市(州)党政机关至少每季度、县(市、区)党政机关至少每月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的保障机制、信息预警预测机制、综合协调机制和督查工作机制;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级领导干部至少每半年、市(州)和省直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至少每季度接待一次群众来访;各级党政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包案处理对群众反映的久拖未决、“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和其他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要依法制定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清单,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要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长效机制,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省委省政府督查部门对各市(州)和省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各市(州)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对各县(市、区、行委)和市(州)党政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按年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指标应当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市(州)和省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市(州),强化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领导干部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生的集体访、越级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到省的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的;

(七)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未按规定落实劝返、化解、稳定工作,造成信访群众滞留、倒流和重复上访的;

(八)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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