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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2016-12-08 13:54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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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均标准较调整前提高了163元,月标准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650至930元调整为940至1090元。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10元,较调整前提高了163元,处于全国中部省份中等水平。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以及华北油田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至930元调整为970至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至900元调整为940至1050元。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分两档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为970至1090元,第二档为940至1050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持相对合理的提高幅度,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四个类别地区分别为1650元/月、1590元/月、1480元/月、1380元/月。调整后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25元,平均增幅12.5%。目前我省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469元。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月人均为1010元,为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6.2%。

我省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持了与周边及中部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一致。据了解,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北京为1266元、天津为1030元、河南为1160元、安徽为1033元、山西为1025元、湖南为1010元、江西为925元、湖北为909元。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记者 郭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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