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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2016-12-07 08:21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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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人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增资比例为7%,惠及全区近6000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本次调整执行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起。

此次调整的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了四类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情况:

一是去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可参加本次工伤待遇调整。

二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去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是在去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可参加本次调整(含去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是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记者 罗琦 通讯员 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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