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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5类行为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2016-12-03 09:05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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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细则》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
25类行为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12月2日,我市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了25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追责行为,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

《细则》按区县主要领导成员、区县分管领导成员、部门领导成员、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四个层面,对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

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如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节能减排要求、产业投资政策;不执行五大功能区环境准入政策、禁投清单;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盲目开发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区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等情形。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如果未完成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等也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等,也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细则》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主要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因岗位调整、提拔、退休等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离任审计重要内容。(记者 陈维灯)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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