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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2016-12-03 08:42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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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为建立健全我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解决集体协商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保障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小微企业顺利开展集体协商,条例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小微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企业推举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此外,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内容,条例还规定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六种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记者 张清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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