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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绝非“整容塑形”

2016-12-02 07:19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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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我国的文物保护再次成为公众焦点,除了哈尔滨刘亚楼将军故居等7处文物被拆除事件,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的“壮举”也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杭州西湖岸边秋水山庄的“变色记”,广西南宁宗圣源祠的维修与临近的楼盘建设“互动施工”,辽宁朝阳云接寺清代壁画惨遭“修复”,山东莱芜一段古长城被钢筋水泥打造成了“八达岭”,礼泉古代石佛变成了“水泥佛”……中国的文物保护究竟怎么了?我们的保护是为了给其穿上盛装吗?是为了让其融入经济建设的潮流之中吗?是为了将其“整容塑形”“改头换面”吗?

文物保护不可逾越的底线

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而科学的工作,事关文物的生死存亡,事关全体社会民众的福祉,因此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坚守不可逾越的底线。

这些原则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不改变文物原状”。所谓“文物原状”并非单一的状态,实践操作中需要谨慎分析、科学鉴别、对症下药。但有一点必须强调,即“文物原状”一定是健康的、有序的原状,而既非病态的、杂乱无章的原状,也非存在安全隐患的原状,更不是正在遭受各种侵蚀的原状;那些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糟朽残损,也同样不属于文物的原状。所以,文物保护过程中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必须是剔除了危害文物健康的所有因素后的状态。

其次是原真性与完整性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原状需要各种支撑,真实性就是其一,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来的真实性,包括原有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和位置、语言和其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乃至精神和感觉等;完整性保护是指对文物本体、附属文物、内外的自然及人文环境等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进行全方位保护,对其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也要予以充分的尊重。其实原真性和完整性是相互支持、融为一体的,只保留部分的真实性就不是完整性的保护,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也不是原真性的保护,两者在文物保护的实务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最小干预也是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扰动,特别是“凡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的部分”。当然,最小干预并不等于不作为,也不等于面对日益的损毁而敷衍了事,尤其当文物濒临险境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也是文物保护实践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在切实保护原有的技术和材料、继承原有的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可使用一些新的成熟技术和工艺,但使用前都必须经过全面的试验,证明切实有效,且对文物古迹长期保存完全无害,同时又是可逆的,以便一旦有了更好的技术与工艺,此前的操作面可以顺利清除。

如何进行文物保护

正确的做法是:修旧如旧而不能焕然一新,祛病延年而不能涂脂抹粉,整饬归安而不能整容塑形,老当益壮而不能返老还童。

饱经风雨沧桑得以留存的各类历史文物已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容貌、品格与个性,这是与其数百年、数千年的高龄相适应的必然结果,因此对其的具体保护应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多用加固、修补、归安之法,少动大手术,更忌大卸八块、彻底更新,原有的可用构件务必保留使用。我国科学保护古代建筑第一人梁思成先生最先提出了“修旧如旧”的文物建筑保护原则,他认为“把一座古文物建筑修得焕然一新,犹如把一些周鼎汉镜用擦铜油擦得油光晶亮一样,将严重损害到它的历史、艺术价值”。

陈毅同志在1960年曾强调指出:在文物保护的问题上“宁可保守,不要粗暴”,因为错保了一处文物是随时可以纠正的,而破坏了文物的错误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对文物的修缮原则,他说:“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野趣,绝对不允许对文物本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名言至今仍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如何保持文物原状,我国著名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先生提出:就单体文物(建筑)而言,应从四个方面予以保护,即“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法式、原来的构件质地、原来的制作工艺”;如果是建筑组群,就必须同时保持原来建筑时期或历史形成的健康的内部环境与周边环境的面貌。所以,保护文物,维持原状,首先要科学鉴别其现状中有害和无害的因素,正如青铜表面的有害锈和无害锈一样;其次要区分文物在历史积淀中的重要、核心价值和次要、附属价值,正如圆明园被焚毁及其所代表的建筑成就。有了上述的科学研究与做法,我们的文物保护才不至于盲动而失策、疏漏而酿祸,才不会涂脂抹粉、整容塑形,才不会自取其辱、贻笑天下。(王运良)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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