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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

2016-11-28 08:5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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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
构建省委巡视与市县党委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日前,经省委领导批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意见》提出,构建省委巡视与市县党委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

《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遵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巡察组织和队伍建设。要健全巡察工作领导体制,成立巡察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并成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市县党委统筹各相关部门力量,采取内部调剂、带编入职、抽调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充实巡察队伍。

《意见》规定,地级以上市党委巡察组主要对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所辖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巡察。县(市、区)党委巡察组主要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巡察。必要时,可对辖区内软弱涣散、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市县党委巡察组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各个具体环节的工作。

《意见》要求,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省委巡视办要加强对全省市县巡察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会同纪委、组织和编办等机关、部门积极支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市县党委要切实承担起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常委会要把巡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与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记者 梁文悦 通讯员 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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