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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相关立法条款将衔接环保体制改革

2016-11-24 11:07 来源: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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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近期,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即《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即将颁布实施,将明确我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鉴于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正处于上报江南平台入口 批准的程序中,两条例草案为了与下一步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两条例草案分别提出“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并鉴于我市已在全市107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环保工作人员,《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环保相关工作。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也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防治大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对露天焚烧、机动车维修等对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两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记者 杨冰 实习生 刘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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