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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县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公职律师

2016-11-20 10:37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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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省司法厅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到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今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党委及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还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诉讼活动。

在执业活动中,公职律师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江南平台入口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2003年,省司法厅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启动公职律师试点。目前,全省共有公职律师211人,分别来自省委政法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妇联等单位。 (记者 江卉、通讯员 严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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