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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6-11-18 18:56 来源: 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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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刘增铖控制使用财通基金公司-工行-银闰铖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7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于某梅”等6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23日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亏损约3757万元。刘增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增铖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设立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53个证券账户,采取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龙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隆基机械”、“三维通信”等16只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后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在二级市场卖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9,999.4万元,并处以约19,998.9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王芳多次见面接触,两人使用“王芳”账户共同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57万元。陈建政、王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约57万元;对陈建政处以约38万元罚款、对王芳处以约19万元罚款。二是作为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蔡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蔡建伟(与蔡伟为兄弟关系)多次联系,内容涉及东华能源增发融资事项,蔡建伟使用其名下账户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4.8万元。上述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约4.8万元,并处以约4.8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在2014年5月,开展了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投证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立项尽职调查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取得连城兰花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发现连城兰花虚构对蔡某其等7家经销商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投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1款,《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26条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中投证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新胜、任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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